| 广西博白县消防大队查处两起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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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梁立海 吴… 文章来源:博白县公安消防大队 更新时间:5/2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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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消防产品专项整治,有效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规范和整顿消防产品销售市场秩序,5月21日,广西博白县消防大队按照总队“5月风”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对全县范围内销售消防产品的商家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依法查处了2家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的五金店,没收应急照明灯13盏,罚款2600元。
当天上午,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对博白县华聪灯饰五金交电经营部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科特牌消防应急照明灯属于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通报撤销市场准入的企业生产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据经营部负责人陈某称,这些消防应急照明灯是今年3月从玉林工业品市场一家批发部购回的,共有25盏,目前多数已卖出,只剩下10盏。因为误将消防应急照明灯当作普通电器商品,当时没有仔细察看经销商的资质证明和有关消防产品准入证明、合格证书等资料,造成了负面影响,并表示愿意接受消防部门的处理,还要支持配合消防部门查处不合格消防产品。
随后,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来到博白县城南五交化经营部,对该店销售的乌鲁木齐市消防照明电器厂生产的吉照牌消防应急照明灯(型号为XXYJ-D)进行了抽样检查,发现该消防产品所使用的电池被调了包。按产品型式认可证书的描述,该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当使用山东淄博迪生电源有限公司生产的6.0V2.5Ah型镍镉电池,但实际使用的是无生产厂家标识的的AA600mAh3.6v电池。显然产品一致性检查结果与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描述不符,据此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消防产品。检查后,消防监督人员当场填发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消防应急照明灯进行了当场扣押。
在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后,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两家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经营部处没收不合格消防产品并分别处罚款1400元、1200元。目前罚款已上缴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大队通过强有力的措施,有力打击了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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