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两名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犯罪嫌疑人获刑           
徐州市两名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犯罪嫌疑人获刑
作者:谢军 文章来源:江苏徐州市消防支队 更新时间:6/10/2008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对两名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郑春和和赵国兴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国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56万元,罚金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春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2.05万元。

 

200794,徐州市铜山县消防大队在对徐州市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铜山分公司开发的金程太阳花园高层住宅楼工程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抽检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甲级钢质防火门涉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金程太阳花园高层住宅楼工程使用的甲级钢质防火门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产品,由于该产品使用材料与国家检验机构核准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不一致,铜山县消防大队判定其甲级钢质防火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同时,向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确认书》,经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确认,该产品非其公司产品,且销售合同上的“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公章系伪造假章。据此,铜山县消防大队联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210樘伪劣(索福牌)甲级防火门进行了扣押,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更换使用合格的防火门产品。

 

2007年9月9,铜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并迅速调查,期间,铜山县消防大队配合刑侦人员先后辗转浙江、安徽、南京三地,查明金程太阳花园伪劣甲级钢质防火门供应商郑春和原为浙江索福驻南京办事处负责人,案发前被解聘。由于郑春和手机始终处于关闭状态,铜山县治安大队遂以郑春和涉嫌销售伪劣消防产品在全国公安网上予以追逃。200712月下旬,郑春和在北京火车站被北京铁路公安警方抓获,并移交铜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突击审查,郑某交待,金程太阳花园高层住宅楼工程使用的伪劣假冒甲级钢质防火门为赵国兴委托其在浙江一家小厂生产的“三无”消防产品,双方以1050/樘的价格成交,赵某又以1360/樘的价格销售给徐州金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提供了伪造的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和刻有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假公章的委托销售证书。

 

2008年1月12,治安大队对涉案人员郑某、赵某予以刑事拘留。2月2,铜山县公安局专门提请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犯罪嫌疑人郑春和、赵国兴。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下达了铜检批捕[2008]128号、129号《批准逮捕决定书》。519,铜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消防产品刑事案件并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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